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l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l3]5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l6]74号),2017年我市六县五区能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绿色建筑推动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市绿色建筑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圆满完成我市申报成功2018年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和省政府下达的5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标志评审认定工作任务,现制定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目标
2018年,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率先执行75%节能标准,鼓励其他城市选择区域和项目执行75%节能标准。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40%以上;开展绿色低能耗被动式建筑试点示范,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推进既有建筑绿色节能宜居改造;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实施率达到100%。
全市所有报建的民用项目全面执行《河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开展绿色建筑审查,其中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切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1.建设单位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采用的主要技术;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将绿色建筑指标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如: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2.设计单位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绿色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总承包企业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负责。
5.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同时,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
6.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纳入工程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7.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竣工验收阶段,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8、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可以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星级评价标识;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后,可以向市住建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运行阶段星级评价标识。
9、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8年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专项督查,强化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审查,加强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标识评审认定工作。
三、开展绿色建筑行动
1、推动绿色建筑量质齐生。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加大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力度,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40%以上;实现市县分级扩面倍增效应,将绿色建筑推动范围从城镇新建建筑向既有建筑和农村建筑领域延伸。实施绿色建筑质量提升行动,开展绿色低能耗被动式建筑示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结合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鼓励高校、医院、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绿色节能改造。
2、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体系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管理制度,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强评价信息统计,健全完善统一的评价标识管理制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监督,不定期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制(修)订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开展年度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
3、完善绿色建筑产业链。实施绿色建材行动方案,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推动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形成建筑全生命期绿色产业链;加大绿色建材开发应用,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相关信息,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规模,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2018年4月17日